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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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根据《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毕业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综合训练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毕业论文要坚持体现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坚持学术质量、学术道德与规范高标准、严要求原则。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的过程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论证、答辩等具体组织工作。学院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的答辩成绩最终评定工作。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负责全院毕业论文的具体组织与管理服务工作。学院本科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协助工作。

二、各环节工作要求

(一)论文选题

 第五条 毕业论文选题毕业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是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论文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论文选题应使学生在专业知识掌握及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选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过大、不空泛。

2.创新性。论文选题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反映本学科领域的知识创新、方法创新、技术创新和理论思想创新。

3.实践性。论文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社会实践,体现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4.可行性。论文选题应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写作条件的实际,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第六条  论文可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以及具体研究内容,在体裁方面体现多样性。论文可以选择的体裁和基本要求如下:

1.学术论文:选题应体现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综合运用和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量饱满,能对选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2.案例分析:选题所分析的案例、案例发生过程所引发的问题,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热点、难题;所分析的案例能反映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尤其是能够体现作者对于学术前沿问题的深入思考。

3.调研报告:选题能反映某种社会问题,能反映出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问题;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或研究基础,并具有明确的调研思路、方法、条件,具备开展调研的可行性。

第七条 学科组可采取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介绍毕业论文选题的体裁、内容、要求等。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拟定选题并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

学院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等前期项目及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八条 学院在第7学期第14周前统一布置毕业论文工作,并按学校教务处具体时间要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组织教师进行出题、师生互选。

第九条 论文选题工作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毕业论文应做到一人一题。学生应主动联系教师沟通选题意向。教师在规定时间于教务系统公布选题。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选题后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学院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全部选题工作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第十条 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在毕业论文答辩二个月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并经指导教师、学科组长同意后报送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备案。 

(二)论文指导与写作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需要实务导师指导毕业论文的,由学科组向学院提出申请。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8名,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在选题结束后(第7学期结束前)及时填写《湘潭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等。

第十三条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应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汇报论文进展、咨询专业问题,指导教师应及时予以指导。指导教师可采取召集学生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论文进行指导,及时跟踪学生的论文写作进度。

对于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指导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周数的1/4或有拒不执行指导教师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论文指导安排等严重情节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反映相关情况,并有权终止对该学生的指导或不同意其参加答辩,并向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研究处理。经学院研究,对于确需终止指导关系的,学院通知学生自行联系新的指导教师,如无其他指导教师愿意进行指导,该学生需推迟答辩。对于确因学生主观原因被指导教师不推荐答辩的,该学生需推迟答辩。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撰写按照《湘潭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撰写格式规范》执行。

(三)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毕业论文均须接受中期检查。各学科组须在每学年3月底之前组织进行本学科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形式,参加教师人数不低于3人。原则上所有毕业生均须到场接受检查,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的,必须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事由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科组审查。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重点检查毕业论文是否按任务书进度要求进行,并对学生论文写作进行进一步指导。中期检查结束后1周内,学科组向学院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材料。中期检查报告材料中应明确列出学生进一步加强论文写作的内容、思路、材料等。

第十八条 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学生态度不认真等问题,指导教师、学科组应及时向学院提出。

(四)论文检测与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毕业论文检测工作。全体毕业生论文均须参加检测。论文检测稿由指导教师审定并报送学院。

第二十条 论文检测结束后,学院将检测报告反馈给学生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论文检测报告对学生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测结果,文字总相似比不超过30%的,由指导老师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文字总相似比在30%-40%的,学生必须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由指导老师确定是否可以正常参加答辩;文字总相似比超过40%的,学生必须修改,并提交学院进行复检。复检文字总相似比超过30%的,须再次修改,并推迟参加答辩。对于推迟答辩的学生,学院应确定学科组三名教师对其论文进行审定,如确认毕业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需由评审组写出鉴定报告,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同时终止该学生的本学期毕业论文评审,学生必须在下年度重修毕业论文。

(五)论文评阅

第二十二条 所有毕业论文在答辩前均须接受评阅。各学科组安排教师在答辩一周前进行评阅,指导教师不得评阅本人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评阅教师需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就毕业论文的选题、学生能力以及论文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毕业论文答辩一周前,将《毕业论文(设计)鉴定意见表》交由指导教师填写。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具体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以及建议成绩评定的明确评语。如指导教师不同意参加答辩,学生必须按照指导老师意见进行整改,直至指导教师同意参加答辩。如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内仍然无法取得指导教师同意的,则推迟答辩。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评阅人应亲自完成论文评价并签名。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应有针对性,不能使用空话、套话。

(六)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安排答辩各项工作。各学科组具体组织本学科答辩各项事宜并于答辩一周前报送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学科组可根据毕业生人数和教师情况,设立1-2个答辩小组。各答辩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如设立2个答辩小组,则指导教师不与其指导学生同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答辩:

(一)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二)没有书面毕业论文任务书、指导教师评语、不能按时向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正式稿;

(三)指导教师不同意参加答辩;

(四)论文检测不达标;

(五)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所有毕业生都必须本人亲自参加毕业答辩。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统一组织的答辩,则必须由本人在答辩前填写推迟答辩申请表,提供推迟答辩事由的相关证据,经班主任、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科组组长签字同意并报学院审查备案后,由学科组另行组织答辩,时间不得晚于学校规定的答辩期限。对于推迟答辩的学生,原则上指导教师需参加另行组织的答辩。

第二十九条 各答辩小组须安排一名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小组进行通知学生、答辩记录、材料收集等工作。

第三十条 答辩程序主要包括:(1)学生汇报论文。学生简要介绍论文选题、主要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创新等。(2)教师提问。教师向学生提问论文相关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3)学生回答。对于教师提问的问题,学生当场或稍作准备后进行回答。(4)指导交流。在答辩过程中,教师应主动或就学生提出的专业问题进行指导交流。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完成后,答辩小组根据论文质量、评阅、答辩等情况确定学生的论文成绩,并由答辩小组组长在《毕业论文(设计)鉴定意见表》上填写答辩简要情况及评语。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加评语的办法。成绩评定要严格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等级的比例,每个专业成绩优秀学生的比例应控制到15%-20%。答辩小组评定学生答辩成绩后,应当场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院答辩委员会决定学生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毕业论文成绩未及格者,学生应重修。

三、论文成绩登陆、存档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指导老师应及时登录成绩,并要求学生将毕业论文正稿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学院。

第三十四条 学院统一以班级为单位将学生毕业论文(一份铜皮纸装)、任务书(一份)、评阅表(一份)、鉴定意见表(三份)等存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所有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电子档交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学院组织对教师指导学生论文情况进行抽查、评选,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及时组织召开毕业论文工作会议,总结问题、部署整改。

四、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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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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