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刑法面临的新问题”学术研讨会开幕式暨主题演讲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3-06-14     查看次数:

 2023610日,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主办、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承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大数据背景下刑法面临的新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湘潭大学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实践部门的领导,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的专家、学者,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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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院长欧爱民教授主持。欧院长首先欢迎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来到伟人故里、红色湘潭;接着欧院长介绍了参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欧院长介绍了湘潭大学法科的发展历程,时逢湘潭大学法科创建四十周年,欧院长热情邀请各位专家、学者共享我院法科创建四十周年庆典。

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廖永安教授致欢迎词,对莅临湘潭大学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廖书记向各位嘉宾介绍了湘潭大学和湘潭大学法科的基本情况,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湘潭大学和湘潭大学法科建设和发展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致以衷心的感谢。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赖早兴教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筹备情况。本次研讨会邀请了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的领导和实务专家、十三所高校的理论专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学术机构的研究人员与会;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得到了学校、法学部和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者在法学楼前坪合影留念。

合影后会议开始第一单元的主题演讲。湘潭大学法学部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教授主持主题演讲。顾部长强调,随着时代的发展,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数据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刑法,也涉及其他部门法律。

 

第一位主题演讲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教授,演讲的题目是《加密资产的属性、法律监管及刑事风险规制》。胡教授指出,谈到加密资产,就必须论及与其联系密切的虚拟资产,加密资产最初就是以虚拟资产的形式出现,一直在迭代更新。胡教授梳理了虚拟财产的迭代流变,进而引出加密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他指出加密资产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同质化加密资产与非同质化加密资产;支付型加密资产、证券型加密资产和实用型加密资产。胡教授进而论及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加密资产的监管策略,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明令禁止型、原有制度扩容型以及单独立法规范型。我国目前大体上遵循的“一刀切”的明令禁止型监管模式。胡教授主张对加密资产的监管秉持“宜疏不宜堵”的灵活态度,可以在适当时机制定民事、行政、刑事领域三合一的《数字资产法》,以满足在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加密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和监管。随后,胡教授指出加密资产发展存在的刑事风险,包括加密货币发行的风险、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以及NFT的知识产权犯罪风险等等。面对这些伴随而来的风险,胡教授指出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裹足不前,相反应当积极推进刑法学的转型,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加强刑法本身的理论研究。

第二位主题演讲人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浙大城市学院的魏新章教授,演讲题目是《数字化与司法公正高效--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技术路线和实现路径》。魏教授首先强调了日新月异的数字化发展给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带来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浙江探索数字化法院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诞生了全球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即杭州互联网法院。除此之外,浙江省还积极开发微信小程序等移动措施,力促“指尖诉讼掌上办案”。这些办案方法在新冠疫情期间展现了极大的优势。随后,魏教授对浙江省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技术路线进行了简要介绍,他指出浙江省在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平底化整合,实现了信息化过程中的软件互通,破除了技术壁垒,实现了全省法院一个平台办案办公,为进一步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夯实了基础。其次,浙江省法院建设推进无纸化办案,在立案、庭审等流程中落实电子卷宗制。再次,浙江省积极为司法活动智能化赋能,推动信息化向智能化转变,形成司法智能大脑,努力实现人工智能和司法活动深度融合,为司法活动提效、减负。魏教授指出,浙江省推进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实现路径包括:第一,推进数字化贯穿司法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打破物理空间的限制;第二,实现全时空司法办案,破除起诉难、找法官难的问题,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第三,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司法知识图谱的结合,司法人员工作量大量减少;第四,构建全方位司法制度,制度理论实践发展进一步推进法院智能化的螺旋上升。对于全域数字化法院建设的实践效果,魏教授再次强调了数字化法院在减少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方便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等方面成果显著。

第三位主题演讲人是银行法学研究会的吕琦副秘书长,演讲题目是《金融机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困境》。她指出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信息处理主要有八个环节:获取、存储、适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这八个环节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如何来、怎么处理以及用到哪里去。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规制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从哪里来以及出去的手段是否正当。但是通过已有的金融刑事案件分析可知,刑事风险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并不清晰。她谈及金融机构处理个人信息面临刑事风险的场景,以授信业务为例提出了个人信息的获取在刑事领域的风险困惑。她指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认定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际上是在刑法规范的基础上提高了标准,由此也就产生了以下几点涉及刑事风险的困惑:第一,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人脸识别获取个人信息的授权,何种授权属于合法,何种授权非法?在对没有提供其他识别身份的选择权时,该行为是否违法?第二,在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的领域,小贷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实际上只是个人信息的传达者,这种定位导致银行业难以确定获取信息的请求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权利人的真实授权,同时银行业也难以确保间接信息的来源合法;第三,在获取加工信息的领域,通常情况下游产业会购买上游产业的加工信息,特别是在银行业将自己获取的加工信息再提供给第三方时,是否违法?第四,提供部分身份证件信息,是否违法?第五,提供身份认证的评价信息以及与加工信息的比对结果,是否属于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对于银行而言如何正确处理金融集团内客户信息共享的问题?第七,如何监督员工异常行为,以及对员工的授权行为是否满足必要条件的认定问题?第八,未开标之前的尽职调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第九,没有经营资格的是否构成非法授权?为了规避以上问题所产生的刑事风险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管理机制,她进而引出了金融机构建设管理机制的高成本问题。她指出授权机制的单独和具体的同意需要高昂操作成本、客户的查询复制权的保障需要付出高额成本支持、较长的保存期限使得成本进一步提高、客户信息迁徙权的保障以及遗属权保障与冲突要求高成本的维护、市场化的征信发展也导致了管理机制的高成本。

第四位主题演讲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振杰教授,演讲题目是《刑法应对先端信息科学技术的基本立场》。周教授首先强调了刑法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目前有货币说、数字货币说、数字证券说、有价证券说以及虚拟财产说。立足我国实际,虚拟货币实际上不同于官方的数字货币,也不是货币或者有价证券,而从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我国的监管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呈现出从放宽到紧缩的趋势。当前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是以虚拟货币作为对象或者工具所实施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存在将该类行为定性为数据类犯罪还是财产类犯罪的争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而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对于当前刑法学界中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总体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其属于《刑法》中的财产,一种认为属于《刑法》中的数据。周教授认为虚拟货币是《刑法》中的财产,刑法不宜介入正常的财产交易。对于ChatGPT的刑法思考,周教授表示ChatGPT显然也会带来刑事风险,比如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对于是否追究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学界上也曾出现过争议。应当注意的是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难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故应当追究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对此类问题的判断要实现技术革新和遵守法律之间的平衡。最后周教授谈及了刑法的应然基本立场问题,他指出我们不应当人为设置过多法律障碍去阻碍技术的发展,而是要让技术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刑法在此应当保持谦益性以保护技术的发展。具体而言,刑法首先要充分利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其是犯罪;其次要充分利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再次应当积极适用检察机关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后应当谨慎判断中立的帮助行为,审慎地判断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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