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下午3点,韶风名师论坛暨湘潭大学第十九届研究生学术文化节之“国际水资源法”系列讲座第二场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306会议室如期举行。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水资源法博士Tadesse教授奉献了一场精彩的讲座。小小的会议室抵挡不住师生们的好学热情。讲座由我院博士生导师蔡高强教授主持,参加讲座的还有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洪永红教授、国际交流学院黄星永老师等。我院本科生、研究生等几十名师生听取讲座。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Tadesse教授本次讲座的主题是非航行使用国际水资源法律的历史变迁,主要介绍了国际水资源法从构建到完善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一些重要条约、公约等,揭示了国际水资源法的完善过程及其中各项原则的确立。Tadesse教授首先提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门委员会,该专门委员会是联合国在1970年对于基于非航运用途法的发展及法律编纂而成立的。教授强调,人类对水资源的利用及国际水资源法的演变深受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教授称,目前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国际水道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法文件已经有超过2000个。促使这些规范文件大量生成的原因是敌国的建立、新国家的成立促使国家间建立河流关系的需求增大。教授提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最终议定书是各国出于对本国基本生活需求的考虑而制定,确立了国际水资源法上的两个重要原则:航行自由原则,即各国在流经本国河流的流域范围内具有不受他国干涉的航行自由原则权利,该权利辐射整个河流体系,不仅包括河流干流,还包括河流流经国境内的支流;互惠原则,即航运优先原则,各流经国共同拥有这条河流意味着都能使用,并且航行的需求是优先于其他任何需求。1885年,将刚果河、尼日尔河开放供帝国主义使用,将自由航行扩展至非洲各国。
接着,Tadesse教授提到了凡尔赛条约及欧洲河流的国际化。教授指出,历史上,莱茵河和多瑙河在国际水资源法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教授列举了这一期间作为主要惯例的9大条约或法案,称条约大量产生的原因是当时的国际环境下,制定这些条约或法案是相对容易的。1912年的巴塞罗那公约再次确认航行自由原则,并认可了河流的其他用途。1923年日内瓦公约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各国水利发展的建议被采用,这一条约标志着在弱化通航优先上又迈出了一步。从19世纪后期开始,各跨国河道的国际条例的不同理论与原则开始融合。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上展开了私人和政府间机构适用水路使用经营的法典和规范的利益之争。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所做的努力,前者在1873年对当时存在的相关法规进行重新界定;后者对不同原则、规则的争议进行规范使用。
最后,Tadesse教授提到了联合国在国际水资源法规范的发展上所作的努力。教授说,总体上,法律规范的进程是向前发展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个人使用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解决国际水资源纠纷。1970年,联合国大会建议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水资源的发展和非航运用途使用的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并对相关判例及理论进行评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水资源法的定义范围,另一个是应当包括哪些非航运用途。接着教授介绍了在此期间联合国通过的一些决议,并分析了其中较为重要的决议——第51届联合国大会第255号决议,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产生的原因,以及该决议并未真正生效的原因。
讲座之后,同学们踊跃的提问为讲座又掀起一轮新的高潮。在一轮问答以后,Tadesse教授讲授的国际水资源法讲座第二场接近尾声。我院博导蔡高强教授再次感谢Tadesse教授,并成Tadesse教授的到来创造了三个“第一”,他是第一位来湘大做讲座的非洲人朋友,第一位来自非洲的教授,也是第一位来湘大的研究非洲法的专家,并告诫在场学生要多结合中国实践进行思考。(黄正、郑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