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刑事审判的“利”与“器”——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讲座之五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4-05-07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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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9日晚上七点半,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系列讲座之五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东附一楼会议室隆重举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冀湘和刑一庭庭长兰志龙奉献了题为《漫谈刑事审判的“利”与“器”》的讲座,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顿丰富的精神盛宴。会议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生导师黄明儒教授主持,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副主任兰力波、律师潘志勇、张丕穆以及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硕士生导师张永红副教授进行了点评,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本科生以及研究生共计百余人参与学习。

漫谈刑事审判的“利”与“器”

  吴庭长首先对刑事审判的“利”与“器”的 概念进行了界定,“利”指的是世界观、价值观,而“器”则是方法论的问题。“利”并非个人私利,否则将会违背刑事司法,应当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权威,逐步实现公平正义;“器”定位于在处理个案中实现“利”的方法,应当作为刑法学的实践性学科,实际上是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术”的学问。

  然后吴庭长又讲到,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不可能是完美的,如果法律完美了,那需要法律人做什么?法官的重要职责就是充当正义判决的“衣服”:第一,这件衣服包裹的只能是公平和正义;第二,作为司法者,本身并没有脱离这件“衣服”的权利。公平正义是法官在生活中发现的,而不是法律本身。吴庭长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三个典型案例,更好地诠释了“衣服”的含义,法官通过公平正义的判决将法律之衣穿好,从而实现“器”的目的。 最后,吴庭长阐述了三种法律现象:其一,审判破除正义,即为“破法”;其二,虽未捅破,形式上是符合法律的,但实质上并不公平,即为“乱法”;其三,法律判决的结论不能为法律所包含,即为“越法”。“越法”为不当适用“器”,是为“愚人”,“破法”不符合正义,是为“坏人”,而法律人应当作为忠人、好人,更应当作为智人。当公正成为了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作为法律人或者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才为法律之“器”的本质所在。

漫谈刑事审判的“利”与“器”

  评议环节,潘志勇律师认为,将刑事审判的“利”与“器”回归价值观和方法论,从司法实践中比较,再次回归,探求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了思想和方法的突破。兰力波主任认为主讲人对“法律人”进行深层次的划分,用几个典型案例将刑事审判中的复杂问题深入浅出,作为刑事辩护人和审判人员来看,多维度的法律方法论极具借鉴意义。张永红副教授讲到,主讲人准确地界定了刑事审判中“利”与“器”的关系,阐述了法律的学习和刑事审判的关系。追求公平正义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目标,只有心中充满公平正义的刑事审判人,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漫谈刑事审判的“利”与“器”

  最后一个互动环节,通过学生提问,主讲人回答,各位评议人和老师进行补充,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会后,主讲人和各位老师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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