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
赖早兴教授参加“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司法实务论坛”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2-08-30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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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案例法学研究联合举办的“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司法实务论坛”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承办。来自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线上+线下”的方式与会,探讨虚拟财产案件的刑事司法实务问题。近25万人次在线观看了论坛的全场活动。

     

本次论坛中,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分别就“虚拟财产刑事案件司法实务”发表了主题演讲。然后与会专家分别就“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犯罪司法实务问题”、“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犯罪司法实务问题”和“涉案虚拟货币(财产)的处置问题”三个主题进行交流探讨。

 

我院赖早兴教授应邀参加本次会议,并就“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犯罪司法实务问题”发表了演讲。赖早兴教授认为,我国对比特币、以太坊等的定性经历了虚拟商品——虚拟货币——虚拟财产的演变过程比特币、以太币等并非虚拟而是实实在在的,它们不是虚拟财产,而是基于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记账的加密资产。在刑事司法领域,有的法院将加密资产视为单纯的数据,有的则承认其财产属性。因此,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窃取他人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资产的行为有的法院将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有的法院将其定性为盗窃罪、诈骗罪等。实际上,数据只是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存在形式。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都可以通过数据存储。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计算机中存储的数字化技术信息或数字化国家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会有法院将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数据作为资产或财产的表现形式出现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实体——资产或财产。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将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只有将比特币等视为资产或财产时,在涉及比特币等的刑事案件中才存在资产处置的问题;如果将比特币视为数据,就不存在追缴、退赔、返还、没收、上缴。但将比特币等视为数据的司法机关却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以各种方式处置涉案的比特币等加密资产。

 

视频资源:https://zhibo.sina.com.cn/news/ty4008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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