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肖峰副教授应邀为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业务培训做专题报告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2-04-29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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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中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视频督导会”的工作部署,湘潭市人民检察于2022年4月28日举行了“全市检察机关‘国土国财’领域公益诉讼业务培训”活动,我院经济法环境法学科组肖峰副教授应邀,做了题为《国财国土领域检察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专题报告。报告会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江山同志主持,市院、各区县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干警,以及最高检“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共400余人参加了会议。

肖峰副教授从检察机关开展“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近五年来的工作数据和案例着手,分析了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与其它领域的对比情况,利用司法大数据解读了“国有财产”、“国有土地”、行诉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案例分布情况,直观地呈现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量不足,国财较国土领域更为薄弱的实际状况。对照最高检《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等典型案件中的工作要求,剖析了该领域办案面临的对象分散、行政机关履职监督点隐蔽等特征。

随后,肖峰副教授从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的制度发展进程入手,分析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步建立起自然资源、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等为主体的国财保护体系。并援引了《预算法》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结构,详细地解读了各级国家机关对税收、行政性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产的执收、支出,以及过程管理的法定职责;并站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角度,将国财国土按“实物类”“货币类”进行重新划分,阐述了“实物类”中行政机关的税费执收、出让金收取、专项经费支出责任,以及管理经营性资产时的维护运营责任内容,分析了“货币类”国财中税费执收、转移支付的目标保障责任等法定要求。进一步地结合检察机关办案的实践需要,根据国财国土财产在政府收支、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提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等公益诉讼监督方法的建议。

针对国财国土领域对象分散、公共隐蔽性强等特点,肖峰副教授建议可从生态环境领域国财进行切入,围绕减税降费和扶贫等工作大局展开补贴类、优惠类支出责任的监督,建议在非企业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找到亮点,紧盯“政府采购”这一防范国有财产流失的关键点。会后,肖峰副教授还解答了检察工作人员、公益诉讼志愿者的提问。

最后,江山副检察长作了总结发言,认为肖峰副教授的讲授内容,既清晰地梳理了制度发展的主线,利用财政预算收支知识呈现出国财国土的完整体系;又契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提出了富有启发的工作建议,对肖峰副教授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报告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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