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解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学术沙龙在湘潭大学隆重举行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知识产权学院     发布日期:2019-12-12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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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晚,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海南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九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教授做客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以“中国调解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主题,在逸夫楼第一报告厅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副校长廖永安教授出席会议,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勇坚致辞。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蔡虹教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巡视员李仕春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熊跃敏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大学王琦教授作主题发言。论坛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大学胡亚球教授主持。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诉讼法学等学科教师代表以及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和其他高校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400余人与会。

论坛上,学者们围绕中国调解以及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未来的展望展开深入讨论。王琦教授以亲历的纠纷解决实例,就如何把握调解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司法确认程序中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衔接之间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熊跃敏教授深入阐释新时代法院调解的内涵。她认为,当前法院调解呈现“双重面相、调审合一”特点。调审分离虽然都属于广义上的法院调解,但两者在性质、功能以及阶段三个方面都不同。因此,不应当再把两种完全不同的程序加以混淆,而是应当严格区分和定位,前者为法院调解,后者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肖建国教授结合具体案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则,针对性地回答了王琦教授发言中所提到的问题。他以高铁乘客丢票被勒令补票是否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群体的公共利益为例,指出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已然造成的损害,也包括还未造成的损害。他指出,法律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强制规定以及管理性规定,调解协议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紧张关系,也不利于执行。因此,违反了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调解协议都应当无效。

蔡虹教授从国家治理层面,分享了她对调解制度社会纠纷化解与社会治理的心得。她围绕治理力量多元化、治理方式多元化、治理效果与国家治国理政的总体方针相结合等方面展开论述,她的发言高屋建瓴,从政治战略、国家治理再回归到法律的纠纷化解,实现了有机的统一。

李仕春教授围绕调解现有的主要问题及未来可完善方向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我国调解面临利益化不足、社会化不足、市场化不足、优先化不足、法治化不足。为完善我国调解制度,他提出三个建议:首先,要用利益化的方式去引导当事人,在调解的利益化范围作安排;其次,要发挥好社会调解组织的力量,建立配套的市场机制,适当提高诉讼门槛;最后,加强调解的法治化工作。

傅郁林教授把重点放在中国调解与现代化调解之间的关系,她比较了澳大利亚等国家的ADR制度与中国的区别,拓宽了我们的国际视野,并指出我国当前调解动力不足以及当前我国并不是真正的多元,而是调解和审判混合,必须有正式化的边界,才能有非正式化的边界。

王福华教授把问题聚焦于调解的角色定位,他提出一个设想,即调解作为公共服务更契合它在新时代的定位和功能。其一,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把调解定位于公共服务,能更吸引老百姓去使用调解;其二,国家要提供调解的公益性服务,增强政权的合法性,合理分配发展不平衡的公共物品即调解资源,关照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加大对调解的财政支持。其三,在社会共同体下,我们有义务担当志愿者。

吴英姿教授则阐述了治理模式转型下的法院的特点、所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她指出,当前治理模式的特点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政治与法律的边界不清晰,诉讼程序专业性与非专业性混杂。并且法院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制度内在的逻辑自洽性不足,二是制度的有效性不足。因此,现有制度应转向法治下的共治,实现诉讼与非诉的区别,诉讼归诉讼,非诉归非诉,限缩司法的政治功能,重新界定人民性,坚持制度专业化、程序化发展。

论坛上,与会专家与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师生就调审合一的缺陷并如何完善调审合一制度、调解作为公共服务应当如何规范才能具有竞争力等问题进行了互动答疑。在听众的掌声中,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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