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2021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专家点评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3-02-01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近日,由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湘潭大学)基地举办的“2021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10位专家学者对10个典型案例进行点评。

一、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扮演“信用中介”全程助力二手房自主交易

案情:2021年10月,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分别与杭州市住建部门签订了《二手房自主交易资金安全保障服务协议》,与浦发银行签订了《存量房交易提存账户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以提存公证服务为切入点,全方位介入住建、不动产、银行等二手房交易环节,积极扮演二手房自主交易的“信用中介”。一对夫妻欲购买一套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二手房,公证处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为其解决了房源的安全性问题,并与浦发银行合作为买家提供一站式贷款服务,解决了政府二手房自主交易平台的资金监管问题。整个过程中,网签过户、提存公证等全部环节在公证处一站式完成,践行了“最多跑一次”的为民服务理念。

点评:段伟(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房屋属于大额资产,交易的每一步骤中都包含了诸多专业知识、多次信息交互和博弈。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其不仅面临着市场信息的纷繁复杂和不确定性,还要应对诸多专业知识壁垒和信息壁垒。如果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服务,仅依靠政府平台想要实现“自主交易”基本都是“骨感现实”。本案准确洞察这一市场需求,通过发挥公证的公信力和职能作用,扮演好“信用中介”。

二、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搭建“关证一链通”信息平台 助力优化苏州自贸片区营商环境

案情:在苏州自贸片区内,如何销毁处置加工贸易企业无法内销或退运的不良品、残次品等保税货物一直是困扰企业、销毁处置单位和海关三方的难题。对于这类货物,企业如果选择退运,则周期长、成本高,还面临无处可接收的困境;如果选择自行销毁,不仅增加销毁处置成本,还因无法自证销毁事实、销毁后是否有残值等难题而不能享受退税政策。经过多次调研和实地查勘,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搭建了可信、可追溯的“关证—链通”监管平台,通过执法记录仪将全流程的视频以区块链存证方式上传保存,同时实现企业、海关、公证机构之间在线数据连通,有效解决了企业难题。

点评:周志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区块链+公证”模式实现了区块链前沿高新技术与公证法律信用功能累积叠加,以切实的硬举措提升了法治营商环境的软实力,为公证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发展的可能性,也为公共法律服务真正从法治层面延伸到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提供了新思路。近年来,区块链技术与公证融合的探索步伐从未停止,且成效显著。公证行业应该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推动“区块链+公证”应用向多方位多领域扩展,以公证服务技术革新,驱动公证事业驶入发展“快车道”,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能添力。

三、浙江省海宁市公证处:数字引领公证继承 实现老百姓“伤心事暖心办”

案情:姬女士的丈夫于2021年在海宁意外去世。由于她本人长年生活在外,无暇来海宁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在了解姬女士的遗产继承公证需求后,公证员通过电话向其采集了逝者的生前身份、亲属关系、遗产、工作情况信息,制作了逝者档案,并指导姬女士在“遗产继承一件事”数字应用平台发起遗产查询授权。公证处通过平台将查询函发送至各部门,经反馈后发现其丈夫的财产除已知的公积金外,另有一笔基金。因符合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条件,公证员为姬女士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处将电子继承公证书发送给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直接把公积金等财产划入姬女士的指定账户。整个公证过程中,姬女士除了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外,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实现了“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点评:王明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主任、北京市公证协会副会长)

本案例是公证运用现代科技、提高为民服务实效的优秀典范。公证机构利用数字化应用平台,通过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快速高效解决了传统继承公证办理中的遗产查询难、提供证明材料难、当事人到现场、程序繁琐等难题,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这不仅体现了公证满足社会需求、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个案实践直观展现了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体现了公证顺应科技发展的时代潮流,运用数字科技与时俱进地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具有很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蕴含着公证业务创新发展的未来趋势。

四、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参与遗产管理人推选及资格确认典型案例

案情:小张高中时赴国外留学,其母李女士陪读多年,其父张先生在国内经营多家企业。2021年9月,其父突发脑溢血病危,尽管小张和母亲立即回国,但仍未能见到张先生最后一面。两人在处理张先生遗留的财产时只发现一张银行卡,其他财产情况不明,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寻求帮助。对此,公证处建议通过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方式,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法定职责清理遗产。公证处帮助相关法定继承人订立了《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并出具了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以协助遗产管理人参与张先生开办公司的相关会议以及办理股权变更、股东资格继承等事宜。最终,在经过四个月的遗产清理工作后,公证处顺利为张先生的遗产办理了继承公证。

点评: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规定,旨在保护与遗产有关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该制度的公正、高效运行,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并合理设定其职责,避免遗产管理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就此而言,通过对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和遗产管理人资格进行公证,是避免产生此类争议、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该典型案例对此类事项的公证方式、公证文书的撰写要点等进行了探索,可以为未来我国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管理人推选协议公证及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提供有益经验和重要参考。

五、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破产企业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公证案

案情:湖北省孝感市某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9名员工就工资、社保问题与企业存在争议,拒绝受领法院已作出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并多次进行集体上访,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完成,引发严重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在多轮协商未果后,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为依法履职,主动向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咨询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提存公证事宜。尚信公证处在与破产管理人商议后,提出了“提存+调解”工作方案,由公证员与提存受领人进行沟通释法,充分发挥公证中立、公正的优势,最终促成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领取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点评: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在本案中,公证处秉持“推进破产程序”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双重目标,依据企业破产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创造性地提出了“提存+调解”工作方案,将公证提存业务办理与调解的释法析理相结合,使债权人自愿接受破产财产分配额,最终领取提存款,提升了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真正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公证事项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经验做法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府院协调机制,推动公证制度法治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公证参与行政执法 法治护航营商环境

案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吸引了不少港澳同胞购房置业,但有部分购房者却发现所购房屋“货不对板”。经调查发现,合作区商业办公楼盘项目中,部分开发商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宣传以及违法改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合作区的营商环境和法治形象。为有效整治这一乱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主动联系横琴公证处,希望其能够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协助整治问题楼盘,维护港澳同胞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横琴公证处积极与商事服务局综合执法处深入对接,并制定了“从紧到松,分批保全”的公证方案。最后,公证处高效协助当地执法部门完成违建拆除工作。

点评:马登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证文书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据保全能够固定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前的客观事实,助力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正当性。面对繁琐复杂的保全证据事项,公证员严格遵循流程及标准,细心、耐心、精心完成核验、监督工作,通过辛勤付出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和质量。为规范行政执法、防范行政争议,公证员以标准化和高水平的公证证据保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止错证,杜绝假证”,保护了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了公证为民的社会责任。

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以人民为中心 疑难公证巧化解

案情:2021年10月,贾某因重度烧伤住院治疗,无法到银行办理申领供暖费用补助的相关手续。在补助申领日期即将截止之前,当事人亲属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求助。公证处认为前往医院为贾某办理委托公证即可解决问题。但棘手的是贾某面部被严重烧伤,双手手指被截肢,无法进行常规的人脸识别、人证对比等身份核验程序,也无法签字捺印。为顺利解决委托人身份确认和委托书签署问题,公证处在确认贾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与贾某本人、亲属交谈以及查看病例等综合手段对其身份进行交叉印证,并以按脚趾纹的方式签署委托书,最终顺利帮助贾某领取到补助费用。鉴于贾某生活困难,公证处免收了贾某的全部公证费用。

点评:李全一(四川省公证协会副秘书长)

竭诚为广大老百姓的民商事交往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切实排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既是公证预防纠纷、化解风险的宗旨职责,也是公证服务民生、和谐社会的使命担当。本案中公证机构真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创新办证思维和办证方式,巧妙化解疑难公证事项的做法,不仅很好地诠释了司法部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所确立的公证便民原则,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公证人的公益情怀。

八、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离婚协议综合性公证服务案

案情: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积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公证调解室。当事人黄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因感情基础不牢等原因,经常争吵,并长期分居。黄某于2021年2月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案件分流到公证调解室后,由于双方离婚心意已决,并在财产分割方面分歧较大,公证员为此设计了一整套综合性公证服务方案:通过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离婚纠纷;通过提存公证预防了日后可能产生的补偿款给付纠纷;通过委托公证预防了日后可能产生的李某不配合房屋过户的纠纷。

点评:蔡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起困扰当事人的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诉讼,经法院立案庭分流到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调解室后,公证员用责任心和专业精神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坦诚协商,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达成最能满足当事人愿望的财产分割、补偿方案,并以公证、提存方式保障方案的落实。既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证明、提存、预防等传统功能,又将公证的职能向承接司法辅助事务、化解矛盾并参与诉源治理拓展,体现了现代公证在服务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魅力。

九、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引入遗产管理人办理银行保管箱继承公证

案情:张某突发意外去世,其配偶刘某和儿子张小某向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申请继承张某遗留的房产、存款,但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的权属证明。继承人推测相关财产权属证明存放于张某在银行租用的保管箱中。公证员随后与银行确认了张某租用保管箱的事实,并按照公证程序为继承人办理了用于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清点保管箱内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还根据保管箱内的财产权属证明出具了相关不动产及存款的《继承公证书》。为解决申请人取出保管箱中的玉质把件等无法确定权属物品的需求,公证处通过继承人推选方式确定由被继承人之子担任保管箱内物品的遗产管理人,并依据该协议出具了遗产管理人证书。在与银行反复沟通后,最终遗产管理人凭借遗产管理人证书以及《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公证文书顺利取出了保管箱内全部物品。

点评:刘疆(中国公证协会维权惩戒委员会副主任)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的职责之一,就是确认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公证机构对于被继承人保管的古玩字画等动产往往难以确定权属。如何避免“仅凭占有的事实就推定遗产权属”这种略显草率的做法,又能够让继承人便捷地取得遗产,一直是公证实务中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北京市正阳公证处灵活适用民法典新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公民遗产继承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两方面取得了很好的平衡,是一种很有现实意义的创新。

十、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承继公证案

案情:石家庄某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于2021年4月签订了《合并协议》,约定子公司由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所持该股份需转移到合并后母公司的名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办理该股份的转移登记。母公司为此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公证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为当事人起草了一份确认书。该确认书实质是对公司合并资产归属等商事行为进行分析的法律意见书,并由存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公证处据此出具了股份承继公证书,顺利帮助母公司完成了股份转移登记。

点评:廖永安(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公司事务公证是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的有力体现。公司事务公证不仅要求公证员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而且也需要公证员具有前瞻性思维与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的意识。同时,由于我国并无公司事务公证的强制性规定,故需要公证员积极探索,基于相关规定,灵活运用专业知识,搭建公司事务公证的业务模式。本案基于现有规定与公司需求,以确认书的方式,帮助完成了公司股份转移登记,此案可以为公司股份承继事务公证的探索提供有益经验与借鉴。

   原文链接

上一条:湘潭大学法科2022年度省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再创佳绩!
下一条:迎新春 暖寒冬——法学学部举行2023年留校学生新年茶话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