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峰副教授应邀为衡阳市检作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题讲座
来源: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2-09-23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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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办案工作,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920-22日举行了全市公益诉讼业务培训会,我院经济法环境法学科组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峰应邀,作了题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的专题讲座,讲座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吴岱融同志主持,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及各区县院公益诉讼条线50余名同志参加了讲座。

肖峰副教授以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后办案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检察机关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为依据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并从“食品药品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条款分析”“食品安全利益保护的实体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的一般性规定”“食品安全消费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刑民交叉”五个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

讲座中,肖峰副教授对比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两款规定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诉讼范围的差异,分析了在检察机关视野中“公共利益”的应然含义,及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具体体现。随后,肖峰副教授解读了《食品安全法》中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食品”范围、安全风险类型、安全标准的层次,以及生产者、经营者、广告经营者、网络平台等主体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具体规定;剖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包括食品药品在内的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结合消费者个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文含义,阐释了其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保护诉求间的一致性与差异性。

最后,肖峰副教授围绕食品药品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个热点问题,对消费者在实际损害之外,要求违法经营者作出额外赔偿的法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结合刑事诉权与公益诉权间的制度关联,从两个诉权启动时间与条件、公益诉求与财产刑关系、赔偿性请求对认罪认罚的影响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最近研究成果。

讲座中,肖峰副教授运用食品药品领域的热点事例,结合指导性案例、自身参与听证或接受检察机关咨询的案例情况,对所涉主题进行了生动地讲解,并回答了参训检察官就保健品身份、食品虚假宣传打击等方面的提问。最后,吴岱融副主任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认为肖峰副教授讲述内容富有创见,对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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